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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水土保持法

http://www.soil17.com  来源:网络 类别:行业资讯-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10-12-28 阅读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针对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从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等方面给出了破解之道。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长远成效。针对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的问题,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 
  新水土保持法首先明确,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其次,新水土保持法确立了水土流失调查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在水土流失调查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新法强调,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新水土保持法还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及编制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新法还明确,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不得开工
  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新法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人应缴纳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同时,新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全国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要求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介绍,我国目前已初步建成包含1个部级中心站、7个流域中心站、29个省级总站和151个监测分站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实现了对部分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治理工程、重点地区和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
  但是,这个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新法进行了完善。
  新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情况。
  新法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法还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同时明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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