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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依法规范用地的带头人——安徽省亳州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致全市基层干部的公开信

http://www.soil17.com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类别:行业资讯-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09-07-03 阅读

编者的话 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乡镇、村干部的作用不可小觑。在依法用地上,他们可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在乡镇、村里涉及土地的重大事项决策上,他们起着关键性作用;他们熟悉村里的情况,哪户违法占地,瞒不过他们的眼睛。日前,安徽省亳州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向全市各乡(镇)、村干部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分析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和政策,向乡镇、村干部宣讲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担负的责任以及土地违法的后果。现将这封信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全市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农村工作纷繁复杂、矛盾集中、任务艰巨,你们辛勤工作在第一线,是亳州基层工作的中坚力量,特向你们表示敬意!

    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要发展,离不开土地的供给和利用,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又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乡镇、村主要领导责无旁贷。

    当前,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都越来越重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越来越严,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可谓“上有卫星、中有巡查、下有百姓”。现在的卫星遥感技术,已能准确监测到地面10平方米以内的地物地貌的变化情况,任何违法用地的蛛丝马迹都会暴露,侥幸心理要不得。同时,国家每年都组织检查组到各地直接查处、曝光一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所属辖区内党员干部参与私买私卖土地不论多少都要受到党政纪处分,依照市纪委监察局下发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所属辖区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并且《刑法》规定:侵占、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每年都有一些干部因违法用地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三条规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为认真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亳州市纪委监察局印发并实施了《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村(社区)辖区内,1年之内存在2例以上(包括2例)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乡镇(街道)辖区内,1年之内存在5例以上(包括5例)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我市土地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各种以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的名义,非法开发、违法圈占土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农村在可耕地里乱建房的问题仍很突出,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农村基层组织违法用地事件时有发生。目前,乡镇、村干部涉及土地违法占有很大比例,教训深刻。

    我们十分理解农村用地紧张的矛盾,也会尽力满足各地合理的用地需求,但我们坚决反对违法用地,不允许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同时提请各位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有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供地后方能动工,其他任何机构、任何批文在土地使用上都没有法律效力。希望你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严防违法用地发生,保护好我市宝贵的土地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衷心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安徽省亳州市监察局 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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